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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政法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管理办法
365备用网 日期:2014-06-05 【字体: 打印 收藏 关闭

第一条 为规范政法先优典型选树管理,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扎实做好全市政法系统先进集体、优秀领导干部和先进个人的培养发掘、遴选推荐、考评审定、跟踪管理等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管理工作坚持广泛参与,逐级推荐;倾斜基层,优中选优;注重质量,严格把关;公开透明,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全市政法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市、区县(市)政法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科所队庭(室)等一线单位;区县(市)委政法委及其内设机构。

优秀领导干部的评选范围为:市直政法部门副局级以上干部和现职正、副处级干部;区县(市)委政法委、政法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

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为:全市政法干警和党委政法委机关干部。

第四条 全市政法系统先进集体、优秀领导干部和先进个人每两年表彰一次。其中,先进集体10个,优秀领导干部15名,先进个人20名。

第五条 全市政法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标准:

(一)班子坚强有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班子成员表率作用突出,勤学奋进、团结协作、务实创新、廉洁自律,领导核心作用明显;认真落实领导班子抓队伍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警,敢抓、敢管、敢于叫真碰硬;领导班子被上级党委确认为优秀班子,在干警和群众中威信高,民意测评满意率达90%以上,年度工作考评成绩为优秀档次。

(二)管理科学规范。在队伍管理中,坚持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灵活多样、扎实有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警心;全面开展干警队伍日常考评排序工作,队伍比、学、赶、帮、超氛围浓厚。在业务管理中,普遍建立干警执法档案,扎实开展执法信息化建设、办案过错责任追究、日常岗位练兵和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成效明显。在内部管理中,坚持开展纪律作风教育和督促检查活动,内部环境整洁,规章制度健全,表、簿、册、图、卡规范,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在硬件建设中,办公(案)用房、装备器械、设备设施等具备评选先进集体的硬件条件(见附件一),管理严格,运转有序。

(三)队伍素质过硬。干警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无冤假错案,无刑讯逼供,无违法违纪问题,无有理上访案件。干警队伍业务素质能力考评测试优秀率达80%以上,无不合格者。公开办事制度,认真履行承诺,警民关系融洽,群众满意率在90%以上。

(四)工作业绩突出。始终坚持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两手抓”,服务管理职能得到充分发挥,队伍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在系统考评中位居前列。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创先争优活动中被评为先进单位。

第六条 全市政法系统优秀领导干部的评选标准:

(一)政治素质好。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得牢,自觉维护班子团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务实敬业,公道正派,表率作用突出。

(二)领导能力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驾驭复杂局面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工作创新意识强,抓队伍建设敢抓、愿抓、会抓。

(三)群众威信高。坚持走群众路线,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带头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民主测评满意率达90%以上。

(四)工作业绩优。分管工作在上级机关开展的业务考核评定中占位前茅,本单位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优胜单位。

第七条 全市政法系统先进个人的评选标准:

(一)政治素质好。注重理论学习,政治立场坚定,执法思想端正,严格遵纪守法,能够坚决抵制各种不良思想和行为。

(二)业务技能强。善于学习钻研业务知识,并熟练运用于工作实践,执法质量高、工作效率快、社会效果好,成为本单位业务骨干,在业务比武考试和岗位练兵活动中成绩优异,被评为业务尖子或技术能手,无有理上访案件。

(三)工作作风实。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同志,勤奋踏实,业绩突出,关键时刻不畏艰险、不怕困难,对待群众和蔼友善、倾心尽力。

(四)警民关系好。群众观念和公仆意识强,在便民、利民和安商、护商上求实务实,公正执法,文明办事,民意测评满意率达90%以上。

第八条 全市政法系统先进集体、优秀领导干部和先进个人,原则上由各区县(市)委政法委和市直政法部门党委(党组)从地区或系统中推荐申报,市委政法委负责考核认定、跟踪管理和集中表彰。申报、考核、审定和录库工作,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申报需经区县(市)委政法委和市直政法部门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申报前,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推荐报告、推荐审批表(见附件二、三、四)、事迹材料及其电子版。推荐优秀领导干部和先进个人,需提供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纪证明材料。被推荐单位和个人系区县(市)政法部门及其基层政法单位的,区县(市)委政法委和市直政法部门要先行相互沟通,形成一致意见。

原则上,推荐申报数量按年度控制,名单分别由各区县(市)委政法委从本地政法机关(含政法委)、市直政法各部门从本系统遴选产生。其中,每年度各区县(市)委政法委可推荐申报先进集体、优秀领导干部和先进个人各1个;市公安局可推荐申报先进集体4个、优秀领导干部1名、先进个人5名;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推荐申报先进集体各2个、优秀领导干部各1名、先进个人各3名;市司法局可推荐申报先进集体3个、优秀领导干部1名、先进个人3名;市国家安全局可推荐申报先进集体、优秀领导干部、先进个人各1个。

(二)考核。市委政法委接到推荐申报材料后,严格初审把关,并根据审查情况,成立考核组进行考察。

1.实地考察。重点采取“听、谈、查、测、访”的方式方法。即:听取被考评单位、个人基本情况介绍和开展“创先争优”情况汇报及有关方面意见;查看硬件及环境、基础建设(包括:政治业务学习记录、笔记,执法档案、群众监督组织建设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等情况实录,具体卷宗目录内容附后)、内务管理、窗口建设和警容风纪等情况;与所在单位或其工作辖区的相关人员谈话,了解被考评单位或个人工作表现等方面情况;通过发放测评票,邀请社会各界群众和干警代表对被考评单位和个人执法办案、纪律作风、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采取明察暗访方式,随机走访案件当事人或家属、居民群众和辖区单位,以及信访控申、纪检监察部门,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情况。

2.综合评议。考核组根据实地考察和市委政法委机关各处(室)平时掌握的情况,依据评选标准,对被考评单位和个人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意见。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考核验收:

①未建立群众监督组织并有效开展工作的。

②硬件设施建设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③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④明查暗访中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

(三)审定。考核组向市委政法委书记办公会议汇报考评情况,提交综合评议意见。会议讨论结果,由市委政法委干部处向推荐申报单位进行反馈。被推荐申报单位和个人为区县(市)政法部门和基层政法单位的,同步向属地党委政法委和市直政法部门反馈。

(四)录库。经市委政法委书记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确定为市级政法先进典型的,市委政法委录入全市政法先优典型资源库备案,并作为拟集中表彰对象。

第九条 对列入典型资源库备案的集体和个人实行动态管理,市委政法委每年至少复查一次;接到举报或违法违纪线索,随时进行复查。

对已录入典型资源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拟受表彰资格,并从资源库中撤销备案,一年内不得再次推荐申报:

(一)干警队伍出现违法案件或严重违纪问题的。

(二)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未完成指标任务的。

(三)发现在考核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群众满意率测评低于90%、领导班子民意测评优秀票达不到90%和业务考评干警优秀率达不到80%以上或有不合格的。

(五)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以及出现其它问题造成影响较大的。

第十条 集中表彰工作一般与市委政法工作会议一并进行,受表彰单位和个人从全市政法先优典型资源库中产生,由市委政法委和市直政法各部门共同提出表彰意见,提交市委政法委员会审议确定。

(一)每次集中表彰前,市委政法委负责分配拟表彰名额,汇总跟踪复查情况,导出资源库中具备受表彰资格的集体和个人信息,按系统通报反馈给市直政法各部门。

(二)市直政法部门根据反馈信息、分配名额和日常掌握,对本系统已纳入全市政法先优典型资源库管理的集体和个人进行排序,提出表彰意见。原则上,每次重复表彰先进集体、优秀领导干部和先进个人的比例均不超过20%。

提交市委政法委员会讨论审定的优秀领导干部人选产生,由市委政法委书记办公会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通盘考虑提出。

(三)市委政法委员会讨论研究,确定表彰名单。

第十一条 对已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优秀领导干部和先进个人,注重成果巩固和档次升级,大力向上向外进行推介宣传和推荐申报,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已纳入资源库管理、尚未予以表彰的,继续做好培养提高工作,推动及早成熟。

市委政法委实施动态管理,对复查具有第九条所规定情形的,将予摘牌或通报撤销荣誉。

第十二条 对连续两次受到表彰奖励的优秀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列为后备干部或晋升一级非领导职级;对连续两次受到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对受到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晋升一级非领导职级或予以调整重用。

第十三条 坚持“政治奖励与物质奖励同步”原则,对获得先进集体、优秀领导干部和先进个人的,予以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各地区和政法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本系统的争创全市政法系统先进集体、优秀领导干部和先进个人的具体考评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全市政法系统先进集体评选硬件建设标准

第一条 全市政法系统先进集体评选的硬件,是指从事执法服务的一线政法部门,为适应执法、办案、服务等工作需要,建设配备的办公用房、武器警械、办公设备和服务设施等。

第二条 争创先进集体,对硬件设施建设未达规定标准的,实行资格否决制。

第三条 先进集体硬件建设的基本标准:有相对固定的办公用房,装备达到规定要求,生活具备基本条件,外观庄重整洁,标志明显,设施齐全,摆放有序,使用方便,卫生整洁。

第四条 公安机关的基层科、所、队、室等一线执法服务单位,办公场所应按公安部的规定统一外观标识和建筑外观形象,统一警用车辆外观制式;配备必要的武器警械和办公设施;设立警务公开栏和办公示意图;服务窗口和接待室设有桌凳、纸笔、饮水设备等便民服务设施;办公场所保持卫生整洁。

第五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办公用房的建设面积,要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标准;设控告接待、申诉接待、询问、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律师、自侦案件讯问、刑罚执法监督、监控、侦查指挥、检察委员会、信息通讯中心、赃证物保管、枪弹保管、服装保管、诉讼案件保管等专门用房;配备必要的办公办案车辆和设施。

第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要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年受案数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进行建设,达到一、二、三类法庭标准,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设置审判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审判区设立案室、审判庭、调解室、候审室等,办公区设庭长办公室、审判员办公室、阅卷室、档案室等,生活区设活动室、宿舍、食堂等;配备办公车辆和办公设备等设施。

第七条 司法行政系统的公证机构、乡镇(街道)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办公用房人均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办公设施、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劳教所的办公区、生活教育区、生产区要合理规划,分别设立,相关设施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监狱的建筑和辅助设施布局要规范合理,功能齐全,质量可靠,达到司法部颁布的《监管改造环境规范》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与《全市政法系统先进集体、优秀领导干部和先进个人考评管理办法》一并施行。

附件二

全市政法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单位名称

简 要 事 迹

推荐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征求意见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市委政法委考察意见:

年 月 日

市委政法委员会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1、此表双面打印;2、表中推荐单位系市直政法部门党委(党组)的,征求意见单位为区县(市)委政法委;推荐单位系区县(市)委政法委的,征求意见单位为市直政法部门党委(党组);3、此表一式两份,被推荐单位和市委政法委各留存一份。

附件三

全市政法系统优秀领导干部推荐审批表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简 要 事 迹

推荐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征求意见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市委政法委考察意见:

年 月 日

市委政法委员会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1、此表双面打印;2、表中推荐单位系市直政法部门党委(党组)的,征求意见单位为区县(市)委政法委;推荐单位系区县(市)委政法委的,征求意见单位为市直政法部门党委(党组);3、此表一式两份,装入本人档案一份,市委政法委留存一份。

附件四

全市政法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简 要 事 迹

推荐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征求意见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市委政法委考察意见:

年 月 日

市委政法委员会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1、此表双面打印;2、表中推荐单位系市直政法部门党委(党组)的,征求意见单位为区县(市)委政法委;推荐单位系区县(市)委政法委的,征求意见单位为市直政法部门党委(党组);3、此表一式两份,装入本人档案一份,市委政法委留存一份。

抄送:省委政法委,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办公

厅,市委政法委员,市法学会,本委各处(室)。

中共哈尔滨市委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印发

共印150份。

 
 
 
主办单位:中共哈尔滨市委政法委员会  哈尔滨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技术支持:哈尔滨市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