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公监管[2014]183号文件)和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市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哈司通[2014]39号文件)的精神,根据近两年来的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情况,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市公安局监管支队近日联合下发了哈公监管[2016]96号文件,共同制定了五项措施,进一步规范全市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
一、及时认真履行法律援助告知义务。各看守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看守所业务工作考核内容;看守所在收押犯罪嫌疑人时,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其告知《法律援助告知书》的相关内容。
二、看守所和看守所法律援助站要加强工作衔接。各看守所对自愿申请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押人员,要将看守所法律援助站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申请表》,交由本人填写,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转交到驻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审核。
三、各看守所要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为援助律师会见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为了提高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有条件的看守所要设置援助律师会见窗口,对持有法律援助中心开具的“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的律师,优先安排会见在押人员工作。
四、各法律援助站要在看守所设置驻所工作站指引标识牌。各看守所法律援助站要在看守所显著位置设置驻所法援工作站指引标识牌,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到工作站获得法律帮助,避免被无证人员欺骗。
五、援助律师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法律援助律师要认真履行援助工作职责,对办案机关、看守所转交的在押人或近亲属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要认真及时审查登记,在收到申请(通知公函)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