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11月期间,在原钰诚集团执行主席丁宁(另案处理)的要求下,被告人段强、胡文琦多次组织、策划、指使被告人自文武、刘戈,具体负责安排驾驶员和交通工具,先后将被告人陈培军、叶玉梅等16人,接送至孟连县勐啊口岸181次;接送至西盟县大黑山边境2次;西盟县岳宋乡边境1次;接送至勐海县打洛边境5次。其中,被告人段发金通过联系被告人李金春,让其负责在勐啊口岸将被告人陈培军、叶玉梅等16人接送至勐啊口岸南卡江边,再交由他人分批用皮筏艇运送偷渡至缅甸佤邦邦康市地界,最后由被告人段发金在缅甸地界接送至邦康市境内。
图为庭审现场。 王益武 摄
被告人陈培军、叶玉梅等16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乘坐皮筏艇或摩托车多次偷渡出入境,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强、胡文琦等5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告人李金春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告人陈培军、叶玉梅等16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