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建光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03年9月,被告人王建光与他人合作在北京市注册成立新得力投资有限公司,王建光任法定代表人。2003年底至2006年间,王建光虚构新得力投资有限公司有雅宝路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改造工程、收购宁夏石嘴山煤矿、投资华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3.3大厦项目原始股等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给予高额回报为诱饵等手段,先后骗取65人共计人民币2.88亿余元。除部分款项用于该公司的投资经营、日常开销、为公司及本人购置房产、支付部分被骗人高额回报外,大部分款项被王建光挥霍,造成经济损失2亿余元。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以“〔2007〕二中刑初字第024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建光未提出上诉。
(二)刘长龙集资诈骗、邹清彦、姜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刘长龙伙同其姐姐刘艳珠(在逃)谎称秸秆颗粒燃料饲料项目可获得巨额利润、社员入社投资购买农用机械设备可获得国家高额补贴、向其合作社投资入社可获得高利息回报等,以“吉林省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民合作社”名义,先后在辽宁省大连市和吉林省双辽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其中,在大连市骗取82人共计人民币1 191万元,在双辽市骗取36人共计人民币1 100余万元。被告人邹清彦、姜维系刘长龙在大连地区非法募集资金的负责人员。邹清彦参与宣传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70余万元,姜维参与宣传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70余万元。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刘长龙伙同史丽侠、叶永刚(均另案处理)、杨彦飞(在逃)等人先后在四川省成都市、江苏省无锡市注册成立天津海之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和无锡分公司。刘长龙等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虚构该基金产业可产生巨额利润的事实,并向投资人许诺高额利息,从而以投资基金形式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其中,在成都市骗取111人共计人民币599余万元,在无锡市骗取104人共计人民币550余万元。
综上,被告人刘长龙共计骗取人民币3 4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大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长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邹清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姜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长龙、邹清彦、姜维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以“〔2014〕辽刑二终字第00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反思与启示
上述两案均是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第一个是一人作案,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第二个是多人共同作案,因主观目的不同,刘长龙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余二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比,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手段更为隐蔽,犯罪后果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现主要对两案中涉及的集资诈骗罪进行解析。
1、集资诈骗案件的共同特征
上述两案虽一个案发时间较早,一个案发时间较晚,但都集中反映了集资诈骗案件的共同特征。
第一,均以编造投资项目的形式骗取社会公众投资。第一个案例中,王建光谎称北京新得力投资有限公司有原始股炒作、投资朝外雅宝路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改造工程和收购宁夏石嘴山煤矿等项目,还伪造了改造工程的合作协议书等。第二个案例中,刘长龙先是谎称农业合作社的秸秆再生产项目是国家重点支持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能产生巨额利润;其后又虚构理财产品,编造投资项目,谎称天津海之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繁多。
第二,均以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吸引社会公众投资。两个案例中,被告人均以明显高于市场正常利润率的高息回报吸引社会公众投资。王建光以给予15%-10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他人投资。刘长龙对于投资农业合作社的,许诺以三个月为周期,投资1万的给1.5万、3.5万的给5万、7万元的给10万、14万的给20万;对于投资基金公司的,许诺可获得半年10%-15%、全年20%-24%的高额利息。
第三,所骗财产多被挥霍,受害群众损失无法得到弥补。第一个案例中,王建光共非法集资2.88亿余元除将部分投资款用于投资和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外,大部分投资款被其用于赌球和其他挥霍,造成2亿余元的经济损失。第二个案例中,刘长龙非法集资3 400余万元,其中1 700余万元被其用于购买农机、酒、车辆及租用土地、草原等,其他款项去向不清。案发后,公安机关仅扣押农机49台、丰田吉普车1台。
2、集资诈骗案件的发展变化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金融市场管控政策的不断调整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集资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段出现了很大的变化,更具欺骗性、诱惑性。第二个案例明显反映出这种发展变化。
第一,以各种名目的注册公司为载体,编造各注册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制造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极具欺骗性。本案中,案发前,刘长龙担任吉林省华信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发期间,刘长龙又先后在吉林省双辽市、四川省成都市和江苏省无锡市注册成立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养殖专业合作社、双辽市服先镇龙沣种植专业合作社、天津海之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和无锡分公司,并将上述三个合作社对外统称为“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民合作社”。之后,刘长龙以虚假宣传的方式谎称上述合作社有发展前景好、回报利润率高的农业项目,并谎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即是对这些合作社进行投资。事实上,这些公司和合作社本身或是虚假出资,或是根本无业务开展,均无利润来源,而且彼此之间也无实际业务往来,均是刘长龙用于虚假宣传并骗取公众投资的工具和载体。因为所注册公司众多,且名目繁多,社会公众往往会误以为刘长龙本人及其公司实力雄厚,受骗投资。
第二,作案方式由单纯的虚构投资项目发展为向农业合作社、基金管理公司等企业入股或投资,更具迷惑性。刘长龙先是谎称农业合作社的秸秆再生产项目是国家重点支持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能产生高额利润,并在有关杂志上刊载附有刘长龙本人及基地大型农机设备照片的文章。为增强说服力,刘长龙等还购买了很多大型农机具和秸秆加工设备放在合作社内,供有意向的投资者参观使用,目的就是欺骗社会公众入社。其后,刘长龙又虚构理财产品,编造投资项目,谎称天津海之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除投资农沣农机合作社、农沣种植合作社、农沣养殖合作社、吉林华信牧业有限公司生物能源产业等企业外,还谎称吉林松源增盛永酒厂、宁陵县复合肥厂等均是该投资基金公司的项目。农业合作社和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均是近些年来发展迅速的新型企业模式,相关管理法规尚不健全,社会公众对其经营规律和风险尚不了解,利用这些新型企业形式进行集资诈骗的案件频发。
第三,宣传方式更加多样,诈骗手段更具欺骗性。传统的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之间往往互为亲友、同乡等熟人,被告人多以“熟人介绍熟人”的方式拓展诈骗圈。但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的非法集资案件往往借助网络和移动通讯平台,采用各种宣传方式,将诈骗的触角迅速向不特定人群扩散,跨不同区域且被害人数成百上千乃至上万的大要案频繁出现。上列案件中,诈骗手段中除通过人脉拉拢和发展客户这一传统方式外,刘长龙等还通过网络和电视等媒体对其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并派客户专员上街派发广告,面对面宣传。此外,刘长龙等还通过移动公司非法获取公众手机号码,安排专人随机拨打,进行投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