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线索初核是指检察机关对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控告举报线索进行立案前初步审核的司法活动,是检察机关对所受理的举报线索,为进一步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进行的初步调查活动。举报线索的初核是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等自侦案件能否立案的前提和成功突破的关键,因此做好举报线索初核工作尤为重要。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受理举报线索多、范围广、处理难度大。
二、控申部门人员少、工作量大,初核效率不高。
三、相关法律不完备,导致举报线索初核成案率低。
做好初核工作的建议
一、更新执法理念。
控申部门人员应当积极学习相关业务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新刑诉法有关初核工作的新规定,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新法律规定进行初核。另外要从思想上重视初核工作。
二、严格按照法定的初核范围进行初核。
控申部门不能为了完成初核数量,草率初核、匆忙结案。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办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充分的,报检察长决定。”因此控申部门初核的范围只能限于以上两种情况,严格按照法定的初核范围进行初核,决不能任意扩大初核的范围,取代侦查部门的初查地位,影响初核权的统一行使。在受理初核中,如果发现不属于控申部门初核范围,应将举报材料尽快移送其他内设部门查处,不要为了在业务考核评比中得到高分抢先初核而打草惊蛇,造成举报线索的流失。
三、增强责任感,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控申部门办案人员的工作量相对来讲比较大,这必然导致在初核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方面不能兼顾。办案人员在初核过程中,应该在“准”的前提下,提高办案速度,做到快调查,快反馈,快答复,严格遵守初核程序,保证案件质量。对署名举报案件初核结束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初核结束后还要及时填写《答复举报人通知书》,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举报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告知其在法定期间内可以申请复议,同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免挫伤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
四、重视办案质量,着力提高初核成案率。
控申部门在初核中,要注重谋略的运用和办案技巧的提高,避免初核工作中途夭折或误入歧途,着力提高初核成案率。另外,要针对初核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初核策略和方法。针对初核取得的材料和掌握的情况,控申部门要适时随机应变,做到快、准、细、保密,把握时机,突破案件,提高成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