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9时30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明杰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绍玉犯贪污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明杰曾系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主管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并任道里区改制领导小组组长。2009年,张明杰与被告人王绍玉及哈尔滨市东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奇共谋后,在《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产权转让合同》讨论稿中加入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容,由张明杰以多种理由蒙蔽原种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有关人员,在已被加入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内容的《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产权转让合同》上签字。
其后,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产权交易凭证》,张明杰命原种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公章等证照交予东江公司有关人员。2010年至2011年间,张明杰利用其作为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主管农村征地工作职务之便,与王绍玉及魏奇共谋,在哈尔滨市哈齐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中心征收土地过程中,虚构原种场土地使用权已转移的事实,骗取征地款共计3.4985亿元。2012年7月,王绍玉代表张明杰与魏奇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利益均分。
2009年8月,东江公司并购原种场后,张明杰作为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在继续主管原种场职工安置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由转让方负责发放职工安置款,而是同意将6160万元违规转入由东江公司实际控制的以原种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中,并由受让方东江公司负责发放职工安置款。致使其中11467218.50元至今未归还。
2011年春,张明杰在任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其主管农村征地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下属榆树镇党委书记孙文军、镇长刘晓明为感谢其下拨征地款而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明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绍玉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贪污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明杰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